有些夫妻之间的感情没有那么的亲密,一方有经济压力的时候,另一方跟她借钱就要求签订借款协议。都说夫妻的财产应该是共同拥有的,那么夫妻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吗?
案例简介:
李雷和韩梅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各项收入均由李雷保管和开支。
2007年7月,韩梅梅因做生意向李雷支取6w元,并在李雷的要求下向李雷立下借据一张,写明今借款人民币6w元,借款人为韩梅梅,借款时间为2007年7月6日。
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争吵不断,2009年1月,李雷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韩梅梅偿还其欠款6w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
而李雷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故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作为基础的。就共有关系本身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夫妻关系解除时,其共同财产才因失去基础关系而可以依法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