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侵害对方的“性权利”,能否要求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情侣骗财骗色的案例数不胜数,对于“骗财”部分追偿回来应该是没有多大异议的,那如果对于单纯的“骗色”,能否要求赔偿呢?换言之,情侣间分手后索要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一些因诱导侵害对方“性权利”的行为,能否要求赔偿呢?
且看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获赔15万元!
案例简介: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某婚恋网站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和丁玉近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是离异状态。
丁玉在了解李某的实际情况下,即以结婚的前提下与其交往,在双方同居期间为其怀孕、流产。
但让他愤恨的是,李某其实并未离异,致使自己精神受创,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向其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评析:
法院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医院流产证明等证据,且充分证明了李某在未离异的前提下,主动结实丁玉,促成双方同居生活,其非善意隐瞒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后精神备受打击。
李某的行为一方面有悖于社会公德,有失于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为主观过错。且该行为侵犯了丁玉人格权利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李某因行为过错,误导原告对丁玉性权利的处分。
法院判决:
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法官释法:
在我国民法相关法则里,并未明确提出“性权利”这个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都有明确提出公民具有“贞操权”。这其案件的 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该案件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的意义。被告的做法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实名制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以及负面影响都比较强。
而对于判决金额,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根据相关评估登记就能确定赔偿范围。
而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界定的是“性权利”,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做出这个判决。
信金国律师提醒:
当下互联网发达,使得线上线下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已婚人士伪装未婚欺骗女性的案件也数不胜数。女性在在被欺骗下会使自己错误的处分自己的“性权利”。
谁该为这场爱情买单,的确,该案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蓝本。
但综合丁玉与李某的“爱情故事”,如果丁玉未能收集足够的证据,是否还能获得赔偿?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切能获得自己权益的前提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丁玉无疑需要自己为其买单。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因为证据准备不充分导致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的案件数不胜数。
信金国律师执业近20年,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诉讼与研究,办理和咨询接待过的婚姻家事案件过千件。
也正因为只专注婚姻案件,信律师深深知道不幸的婚姻会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痛苦,所以信律师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绵薄之力去帮助更多的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摆脱其痛苦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