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赘婿》大火,男女主之间高甜度的爱情,男主家庭地位的不断提高,成了人们羡慕及效仿的对象,杭州一婚介所招赘的编号甚至排到300多位,年薪35万的工程师报名,大一男生也想入赘!
秦汉时,入赘形式具有“赘婿服役”的性质。宋代以后,入赘变为“赘婿补代”、“赘婿养老”的性质。到了现代,如果女方家经济实力比较好,招上门女婿大多出于生活、养老等需要。但我们要知道,影视剧与现实是存在差异的,入赘婚姻离婚时同样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如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赡养老人等,这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女方要求男方净身出户
39岁的张先生是江苏人,入赘女方家已经13年了。后来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慢慢变淡,张先生提出离婚。但妻子认为,张先生是“倒插门”,如果要离婚,就必须净身出户。张先生当然不甘心,结婚后,妻子和他用共同的60万存款新买了一栋住宅,但房产证上只有妻子的名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房屋价格翻了一倍,张先生认为自己也有权分得一部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实入赘婚姻与一般婚姻无明显差异,张先生在女方家生活,是男女双方自愿约定的结果。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像张先生这种情况,如果能够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张先生有权分割该房屋,妻子要求张先生“净身出户”,属于离婚协商的范畴,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诉诸法院依法对该房屋予以分割。
二、女方要求男方放弃孩子抚养权,并拒绝其探望小孩
2009年,王先生“嫁”到了同村的女方家,住进女方父母提供的房子里,一年后,生下一个小孩,孩子随女方姓。作为上门女婿,女方家对王先生并不像自家人,受委屈是难免的。婚后,王先生的工作有了起色,但由于对家庭的疏忽,近几年,他们争吵的频次越来越高,要么就长时间冷战,谁也不理谁,两人最终感情破裂走向离婚。妻子和她父母说王先生是上门女婿,要让他净身出户,孩子也要随女方生活。王先生对于女方提出的要求表示同意,但让他没想到的是,离婚后,当他想看孩子,女方家人却百般阻挠不让他见,这让他感到非常憋屈。 像王先生这种情况,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离婚后,王先生想看孩子是他的法定权利,无特殊情况不应被随意剥夺。如果女方阻止王先生行使探望权,则王先生有权起诉女方。
此外,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在离婚前签署的协议,如果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规定,该协议可以作为离婚诉讼过程中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参照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上门女婿可能要履行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
在中国古代,除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招婿入赘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即照顾女方的父母。但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上门女婿对公婆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笼统地规定了一个“协助赡养的义务”。
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在家里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有招婿养老的传统习惯,比如当初男方与女方结婚时,约定男方入赘,将来要对女方的父母养老送终,尽赡养义务。男方结婚后,在女方家落户,与女方的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家庭成员关系。男方虽然需要尽赡养义务,但这是当初与女方结婚时的附随义务,并非法定义务,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善良风俗的情况下,也将受到法律约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都可以,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对“上门女婿”的偏见也会逐渐消除。但是不管何种婚姻形式,我们都要注意规避婚姻中的风险,一旦走向离婚,不要轻易放弃属于自己的权益,离婚后再想变更抚养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等都是有一定难度的,有相关问题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