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如果离婚协商出现问题,就需要提起离婚诉讼到法院去解决,很多人都不知道得去哪个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对被羁押的人起诉离婚管辖如何确定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信金国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被羁押的人起诉离婚管辖如何确定
1、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其中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一般案件中,原告要起诉,必须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作了例外规定,该法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其中规定的“被监禁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即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人。本案中韩某丈夫李某因盗窃被羁押于看守所,李某属于正在被监禁的“未决犯”,韩某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话,应当到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二、离婚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离婚诉讼管辖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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