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案子久了,发现很多人对婚姻法有些误解,比如有些人认为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
有些当事人在咨询离婚案件的时候,就会自发地认为,我们已经分居两年了,是不是已经不存在婚姻事实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案例简介:
王某与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10年10月1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随着孩子的降生,夫妻双方因琐事开始发生争吵,有时男方李某甚至大打出手。
而此时李某所在公司正好安排其去上海总部任职,遂李某于2014年5月4日开始离家外出工作。2015年4月7日,王某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李某不同意。
无奈之下,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夫妻二人分居超过两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子由王某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具备上述列举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其中,夫妻双方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满两年。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分居满二年只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方面,是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依据之一,最后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