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中登记为养女,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五保户死者的遗产归谁所有,是所谓的养女还是五保户的赡养人继承?
案例简介:
北流市某村的农民潘某膝下无子女,是村里的五保户,侄女小珍小时候曾经在潘某家中生活过几年,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年老的潘某由同村的契儿张某赡养,并且在办理五保户时登记的赡养人是张某。在潘某德生前故后,都是张某在照顾和处理。
2014年6月,潘某生病死亡,留下的遗产由张某管理。但是,小珍不服,称自己是养女,有权继承遗产。于是,小珍一张状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退出侵占其养父潘某德的所有遗产。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五条和二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在户口薄中登记为养女,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潘某珍的诉讼请求。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如果是经过合法的收养手续,养女肯定是有相应的继承权,因为养女在法律上也是合法,跟亲生的子女一样享有养父母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