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情侣谈恋爱期间同居的现象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可是,同居毕竟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男女分手了,财产该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
韩梅梅和李雷在各自离异后,相识并相恋,但一直未领证。两年后,韩梅梅成立一个个体经营部,从事个体买卖,二人开始在一起生活和经营,李雷负责接货、送货、联系客户,韩梅梅负责内部的经营管理,二人的生意越来越红火。
2009年5月,李雷从经营部账户上取了20万元,后双方因为此款项发生矛盾,韩梅梅要求返还,李雷拒绝,韩梅梅报警,警察对李雷涉嫌盗窃罪进行了调查,检察院最终撤回了对李雷的控诉。
韩梅梅将李雷起诉到法院,以李雷是其经营部雇员,擅自取走20万元不还为由,要求李雷返还。李雷称,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了十几年,已经是事实夫妻,有韩梅梅写的亲笔信为证,这20万元应是双方共同经营所得,在韩梅梅同意的情况下取20万元,并且取回后就交给了韩梅梅。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雷认可从经营部取走了20万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李雷虽辩称经营部是二人共同经营,20万元应该是二人共同财产,并且已经将钱返还给韩梅梅,但没有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雷认可从经营部取走了20万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李雷虽辩称经营部是二人共同经营,20万元应该是二人共同财产,但是同居关系并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共同经营的收入并不属于共同财产,李雷还称已经将钱返还给韩梅梅,但没有提供证据,最后,法院判决李雷返还韩梅梅20万元。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在同居生活中,最好能将各自的财产放在自己名下,出现共同购置、转借等情况时,一定要留下字据,做一个书面约定,这样一旦出现分割财产的事由,就有据可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