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经营并不容易,夫妻感情如果破裂,婚姻最终只能终结,如果符合法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如果是作为被诉讼人,很多人没有心理准备,不知道怎么办,那么如何应对法院起诉离婚呢?下面信金国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应对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到不可挽回的程度的话,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所以说,如果被告也是想要离婚,认为夫妻并无再一起生活的可能。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建议被告积极应诉。
但是,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话,那么就要积极的寻找夫妻间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的证据。或者是夫妻还有可能生活在一起的证据。亦或者是及时和妻子沟通,唤起妻子对美好过往的回忆。也可以对其晓之以情,动之已理,劝对方放弃诉讼离婚。这样也可以避免给孩子的心灵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
二、一般是到哪个法院起诉
关于离婚的管辖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1) 一般情形;
(2) 军婚诉讼:a,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七种情形: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4、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涉外离婚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居住但未定居,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三、如何制作离婚财产清单
写明财产状况,属性,协议处份的方式等事项即可,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体现,也可以单独制作离婚财产清单,离婚财产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以上就是信金国律师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如何应对法院起诉离婚”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如果被告也是想要离婚,建议积极应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话,那么就要积极的寻找夫妻间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的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信金国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