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想给自己居住已达9年的动迁安置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却引发了前妻和儿子对房屋所有权的争夺,一场纠纷将李先生的回忆拉回了10年前。
案例简介:
李先生与张女士10年前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子。
当时两人所居住的A处房屋性质为私房,申请建房时填写的家庭成员就是夫妻俩人。
其子因当时年幼,建房时也不可能出资,因此未写入申请建房人一栏。
1996年该处私房动迁,政府另外调配了安置房B,该安置房B就是本案中李先生要求办理产权证的标的。
2010年4月,李先生与张女士劳燕分飞,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明确:B处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张女士放弃该房屋产权。离婚后,B处房屋由李先生一人居住,儿子则跟张女士一起生活。
2012年底,房价回落颇多,李先生觉得自己也许可以改善一下居住条件,想把房子卖掉然后另外购买新居。
于是李先生来到某房屋中介要求出售现住房屋B,另觅中意的住处。中介在了解其房屋的情况后告知:该房屋为动迁安置房,仍未办理过产权,因此只能先办产权再行挂牌买卖。
而办理产权证和出售房屋则必须得到房屋同住人的一致同意,该房屋的调配单上显示有张女士和李先生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如果要办理产权证和出售房屋,则还需要张女士的同意。
案件经过:
李先生为得到张女士的协助,因此买了礼物去看望张女士,希望配合自己顺利把产权证给办下来。
然而张女士却表示拒绝,声称自己也有该房屋的权利,如果要办证必须同时写两个人外加儿子的名字,不然的话,支付补偿款也行。
李先生原先就知道这事情难办,但未料对方竟然不顾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起自己的房屋来了,而且自己与前妻的儿子也对房子提出了要求。
李先生的儿子正而八经地对李先生说:“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父母离婚时关于该房屋归父亲一人所有的约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且自己从未表示过放弃该房屋的权利,因此该房屋应有自己的一份。作为父亲,你不能随意就这样处置了房产。”
无奈之下,李先生通过熟人找到信律师咨询情况,并希望通过信律师的帮助,要求确认房屋B的产权归自己一人享有。
信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上面明确表示张女士是主动放弃该B房产的所有权,而作为李先生的儿子,在父母购买A和B两处房产建房时填写的家庭成员就是夫妻俩人,并没有李先生的儿子,而且李先生的儿子因当时年幼,尚未出资,故不享有产权。李先生要求确认房屋B的产权归自己一人享有,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净审理后支持了信律师的观点,判令B处房屋的产权归李某所有。
律师评述:
此次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当时李先生和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反悔,而李先生的儿子是否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A处房屋拆迁发生在1996年,根据当时的北京市动拆迁政策,原私房产权人相应的产权价值是通过私房补偿费形式得以体现的,同时对于符合一定安置条件的原私房产权人,可以因该动拆迁而取得安置房。根据建房申请报告,建造A处私房时家庭成员为李先生与张女士两人,而其子建房时尚年幼,未出资,故对A处私房不享有产权。
此外,考虑到动迁时A处私房的户口情况以及享受动迁政策的人员只有李先生与张女士,两人既享有A处房屋的所有权,又是动迁安置的对象,所以,两人有权取得B处房屋的所有权,而其子对B处房屋则无所有权。
作为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儿子,其只可能在李先生死后按照《遗产继承法》对父亲的财产主张权利,但那也要看李先生生前的意愿,所以说:因为自己是儿子,就要对父母的财产存一份占有之意,这种想法是不对的。而张女士所有的这部分权利,则于李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时,因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了B处房屋的产权而不复存在,故B处房屋的产权依法应归李先生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