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的转业费、复原费,我能分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复转军人复转后领取的复员费、转业费数额日趋增大。
部队转业费是指国家给予退出现役转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补助费用。
是军人退役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安家补助费。
近些年来,还出现了复转军人复转所得新类型的财产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取的自主择业补助费。
这些费用在军婚离婚时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那么对于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是军人,对方的转业费和复原费,离婚的时候究竟是否可以分割呢?
军人转业费、复原费的归属问题需要分段考虑:
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所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军人离婚,转业费、复原费离婚时是如何分割的情形,在以往的咨询接待中经常有遇到:
韩梅梅与李雷于2013年登记结婚。
李雷是一名武警战士,2016年退役,2017年12月5日,李雷将其个人复员转业费270900元一次性转入韩梅梅的银行账户中,韩梅梅从中支取40000元用于偿还其父亲装修费用。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多次协商不成,韩梅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雷离婚。
李雷表示同意与韩梅梅离婚,但要求韩梅梅退还其复员转业费。
另查明,李雷入伍时实际年龄是18周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86个月。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
一、准予韩梅梅与李雷离婚;
二、原告韩梅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李雷复员转业费212232.2元。
关于上述案例的判决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韩梅梅要求离婚,李雷同意离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关于李雷的复员转业费270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按上述计算方法,李雷的复原转业费中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部分为37335.6元(270900元÷(70岁-18岁)÷12个月×86个月=37335.6元),李雷和韩梅梅每人应分得18667.8元。
关于韩梅梅所述房屋装修费用,因双方均认可韩梅梅从李雷的复员费中支取40000元用于偿还韩梅梅父亲房屋的装修费用,因此,李雷应向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主张权利,在此案中,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韩梅梅应返还李雷212232.2元(270900元-18667.8元-40000元=212232.2元)。
就军人转业费来看,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其性质,也就是说其中有部分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进行分割。
但是,军人转业费离婚分割的重点在于,确定军人转业费有多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