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离婚要分吗?
夫妻一方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按规定员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确认为工伤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领取工伤赔偿金。
实际中,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的话,离婚时是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但由于因工伤获得赔偿的时候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的人就认为一方的工伤补偿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那么,究竟工伤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要分割吗?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所以,工伤赔偿金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情况下,工伤赔偿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以往的咨询接待案件中,也有遇到因工伤获得赔偿后,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要求分割的情形:
李雷与妻子韩梅梅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后,在庭审过程中,韩梅梅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李雷2015年在煤矿施工过程中受伤,获得的16.28万元工伤补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李雷与韩梅梅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应按《婚姻法》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且李雷在煤矿施工中受伤并得到的工伤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法属于李雷的个人财产。
遂法院判决准予李雷和韩梅梅离婚的同时,依法认定李雷的该笔工伤赔偿款为其个人财产。
综上可知,对于工伤赔偿金而言,根据我国相关婚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