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即使双方都已经同意离婚,但仍然可能因为孩子抚养权的争议及财产争议起诉到法院。
尤其是对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有时比财产问题还难以解决。
关于财产问题经过双方协商或者法院调解后,还可能得到认同,达成一致;
但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议,是得与失的问题,如果双方都很看重抚养权,很难在中间找到让步和缓和地带,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让夫妻双方都很头疼的问题。
很多夫妻对于抚养权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很多的疑问:到底抚养权归属的标准是什么?争取不到孩子,是不是就失去孩子了?抚养费用是多少?……等等。
信金国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案件近20年,通过以往的经验和总结,对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一、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标准是什么?
夫妻离婚时,如果能自行对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抚养,或者是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干涉。
如果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虽然说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理论上给谁都可以,但法院总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作出判断。
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
当然,这个原则在法院判决时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
下面就介绍一下可能影响抚养权归属的一些因素: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明了以下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争取不到孩子抚养权,是不是就失去孩子了?
有些人觉得如果在离婚时争不到孩子的抚养权,自己就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管理的权利了,感觉孩子就不是自己的了。
这种想法完全是错误的。
由于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一般只能随一方生活,离婚时争的就是这个一起生活的抚养权。
从法律上看,不管孩子归哪一方抚养,离婚后子女与不生活在一起的父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也有权探视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
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作出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也有权替孩子维权,甚至要求变更抚养权。
对抚养权问题,信金国律师的建议是双方在理智的状态下,本着双方实际情况,妥善协商。
夫妻离婚本来就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如果双方再因为抚养权问题加深矛盾,甚至离婚后互相仇视、敌对,对孩子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当然,确实协商不成,那就得由法院判了。
三、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养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综上所述,离婚夫妻在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时候,建议最好协商约定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金额,这样对孩子造成的伤害相对才是比较小的。
若是在抚养问题上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
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最好能够提供对自己有利或者对对方不利的证据,这样在争夺抚养权的时候胜算才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