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证是颁发给按照相关手续登记结婚的人,而结婚证也是当事人办理离婚的必备手续。
可是也有很多人,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这种关系一般都会按照非法同居来处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没有领证,有孩子怎么“离婚“呢?
由于感情破裂选择离婚是很正常的事情,没有结婚证而有了孩子,“离婚“是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定的,而且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
说到这个话题就不得不提到事实婚姻了。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就是,如果未领证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会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信金国律师在以往的接待咨询中,就有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
1991年初,李雷和韩梅梅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按照农村习俗在村里举行了婚礼,李雷入赘到韩梅梅家,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领取结婚证。
婚后,夫妻两人感情一般,生活上的交流并不是很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因韩梅梅一直在外务工,期间两人联系很好,而1998年李雷也外出务工。
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总是互相抱怨,李雷总抱怨韩梅梅出去务工后,和自己的交流就少了,而且现在还越来越看不上自己,韩梅梅则表示,李雷不但对自己没有过多的照顾,也很少对子女尽抚养义务。
遂于2017年11月诉至法院,表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李雷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因双方未领取结婚证,而且就孩子抚养的问题一直争执不下,法院调解未果,暂时休庭,等待二次开庭。
因孩子一直在跟着韩梅梅生活,而且李雷在生活上对孩子的抚养也很少,担心李雷只是为了要自己支付抚养费,孩子过去后不会对孩子好。
遂韩梅梅通过朋友要到了信金国律师的联系方式,电话中韩梅梅情绪比较激动,和信律师说明了情况,担心自己无法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怕孩子跟了对方吃苦。想委托信律师帮助自己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信律师安抚韩梅梅说道不要担心,就韩梅梅的情况作出了以下的分析。
信律师认为,李雷和韩梅梅未领取结婚证,按照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是属于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怎么离婚的问题。
但是韩梅梅和李雷同居的时间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来处理。
所以李雷和韩梅梅选择诉讼离婚的话,法院会按照规定判决,双方属事实婚姻,就离婚问题,如果法院调解不成的,会依法判决离婚的。
针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法院会结合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来处理。
抚养权问题,没有结婚证而离婚,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会判给女方。 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还属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发育成长,一般是会判为随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是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来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会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以及生活环境等条件,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
但是现在韩梅梅和李雷的孩子已经满了八岁,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对于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因为孩子一直在跟着韩梅梅生活,感情要更加深厚一点,如果孩子自己要跟韩梅梅生活的话,法院参考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韩梅梅在听了信律师的一番解答后,逐渐放心了下来。
不久法院就双方离婚问题,再次进行开庭调解,但调解依旧未果。
遂法院就双方离婚问题做出判决,法庭上法官采取了信律师的意见,孩子自己也说要和母亲韩梅梅生活,因二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考虑到双方综合情况作出判决,对韩梅梅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准予离婚,孩子归韩梅梅抚养,李雷每月支付韩梅梅抚养费2000元,此事总算圆满的解决。
在近几年中也是经常发生情侣同居生子的情况发生,如果在双方生育子女后分手了,因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所以在进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分配问题上经常会产生不同的意见,此类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信律师在这里也是建议大家,尽量避免发生未婚同居生育的情况,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