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没有法定情形或者约定的情形一般都不能随意反悔。
那么,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离婚协议是否存在特殊性呢?如果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反悔呢?
案例简介:
龙先生与梁女士离婚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两套商品房归龙先生所有,但梁女士却反悔不履约。
为此,龙先生将前妻告上法庭。
龙先生、梁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2月30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广西玉林市某号房和广西玉林市华商国际某号房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根据男方约定的时间办理,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龙某负责。
双方离婚后,龙先生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65w元给梁女士,梁女士协助龙先生办理了位于广西玉林市某号房的房产变更手续。
但是梁女士却拒不协助办理广西玉林市华商国际某房的房产变更手续。
多次协商无果后,2016年4月9日,龙先生向法院起诉其前妻,要求确认广西玉林市华商国际某号房的房产所有权归龙先生所有,梁女士协助龙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经过:
龙先生的一个朋友之前委托信律师办过离婚,龙先生的朋友对信律师评价很高,服务好效率快,遂龙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信律师,在网上经过简单的沟通后,约到了线下见面。
龙先生表示,之前和前妻离婚的时候是有签订了协议的,但是前妻在第一套房产协助自己办理了过户后,第二套房产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自己房产变更手续。不同意按照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履行,多次协商都无任何结果,很无奈,所以想委托信律师,希望信律师可以帮助自己,按照离婚协议把另外一套房产也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然而,龙先生的前妻梁女士却认为,自己已经协助了龙先生办理了一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另外一套自己和前夫龙先生生活了这么长时间,白白浪费了这么多年的青春,自己不能什么都没有,也应该是有自己的一份,所以不同意另外一套也给龙先生。
信律师认为,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和房产分割的问题,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龙先生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先生、梁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该离婚协议书有效,梁女士不按《离婚协议书》履行,是违约方,故对龙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评述:
此次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在于,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反悔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即不能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