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定亲过程中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彩礼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时常会发生许多彩礼纠纷。
那么,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呢?
案例简介:
原告李雷与被告韩梅梅经媒人霍某、宋某夫妻介绍于2014年9月相亲,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韩梅梅母亲常月某要求原告送彩礼定亲,经双方协商后于2015年3月6日去女方家送彩礼,现金总共68500元人民币,由李雷母亲给媒人霍某转交给韩梅梅方。
后因李雷与韩梅梅早已达结婚年龄,男方多次向女方提出结婚的请求,没想韩梅梅一直躲而不见。
案件经过:
虽经李雷家及媒人多次去做工作,韩梅梅家不予答复并迟迟不退还原告的礼金及礼品,李雷现依法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信金国律师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本案中,李雷、韩梅梅双方约定的父母见面彩礼钱是李雷赠与给韩梅梅的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行为,现李雷、韩梅梅恋爱关系已经结束,韩梅梅应当返还李雷的彩礼。
案件结果: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的规定。
判决被告韩梅梅返还原告的彩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律师评述:
婚约财产纠纷,一般都是因彩礼起纠纷,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特别是在农村,男方给付彩礼,都是父母及亲属给付的,做为婚姻的当事人男方自己很少有能力拿出这笔彩礼;
而接受彩礼也是婚姻当事人女方及其家人,即使是女方自己接受了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受益的也是女方的家庭。
实务中,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
一、婚约财产返还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彩礼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
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信金国律师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应该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
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