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2月1号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事实婚姻”的概念便不复存在,除领取结婚证外,任何形式的婚姻均不合法,如果是涉外婚姻则另当别论。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领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没领证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只认为是同居关系,起诉离婚需要先补结婚证,如果不补结婚证,那就不需要“离婚”,自行分开就可以了。如果对于这期间的财产、孩子问题争执不下,可以就抚养权、财产单独起诉。
案例简介:
李雷在打工期间与同事韩梅梅相恋,2004年春节期间,两人在老家农村按照习俗摆了酒席,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
因当时李雷年仅18岁,便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年2月,双方共同生一女,2006年又生一子。
但在同居生活过程中两人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争吵,经常因为一点小事情就大吵大闹。
双方产生矛盾且愈发不可调和。2010年两人确认再无感情,双方协商分手,因此解除了同居关系,两子女随李雷共同生活。
案件经过:
2011年3月,韩梅梅要求李雷将两个子女给自己抚养,认为非婚生女随自己生活适宜,且女儿也表示愿意随自己生活,但李雷认为韩梅梅没有资格抚养女儿。
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一直争执不下,韩梅梅一怒之下,就确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将李雷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雷和韩梅梅系同居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韩梅梅要求非婚生女随其生活,李雷同意征求女儿的意见,而双方的女儿明确表示愿意随韩梅梅生活,且其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方便孩子的学习、生活,故女儿由韩梅梅抚养较为适宜。
双方的非婚生子一直随李雷生活,并且,李雷和韩梅梅均同意由李雷抚养儿子,依法予以准许。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雷和韩梅梅的非婚生子随李雷生活,韩梅梅自2011年2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
二、李雷和韩梅梅的非婚生女随韩梅梅生活,李雷自2011年2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
律师评述:
婚姻法中规定,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但对财产争议和孩子抚养问题可到法院起诉。
如果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就子女抚养问题,法律会根据双方的多种情况去判定。
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会判给女方。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还属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发育成长,一般是会判为随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是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来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会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以及生活环境等条件,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对于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主要是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