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没有“假结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最近,有购房者动起了歪脑筋,借假结婚、假离婚“曲线购房”,殊不知,这样“打擦边球”的行为背后,隐藏着难以预知的风险。
案例简介:
2013年12月,小玉由“前夫”小东陪同,前往民政局跟林某登记结婚。
“都是我老公小东跟他联系的。整个事情中,我总共只见了林某两三次。实际上我们没有夫妻事实,双方也没有感情……我们是为了买房子假结婚。”小玉后来承认。
原来,小玉和小东是大学同学,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大学毕业后辗转来沪工作,并在本市购买了两套小户型房屋。随着孩子的长大,两人为改善家庭住房环境想要购置一套大房子。
通过房屋租赁公司中介人员许某的介绍,二人很快找到了心仪的房子,不料遇到了限购的烦恼。此时,许某建议,自己认识另一中介乐某,可通过“假离婚”、“假结婚”方式帮客户购置房屋。
急于购房的二人同意了这一方案,并经乐某牵线,认识了沪籍男子林某。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确定“假结婚”后的财产归属,并口头约定支付林某3万元“好处费”,且购房成功后林某和小玉立即登记离婚。
2013年10月,小玉与小东登记离婚。
两个月后,小玉与林某登记结婚。
去年5月,小玉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小玉和小东共同生活在一起。然而,小玉还未来得及享受购房的喜悦,就陷入“假结婚”带来的噩梦之中。
原本约定购房后就离婚,但林某借口“人在外地无法回来”,并多次以生病等为由向小玉索要钱财。小玉按其要求支付数万元费用后,林某依旧没有露面。
就在小玉为离不了婚而一筹莫展之际,另一件让她感到如同晴天霹雳的事情发生了——她新购置的房产和银行账号竟被法院查封和冻结。
原来,2014年5月,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并称“其妻小玉到老家凑钱去了,很快就可以还上”,最终却未能如期还款。
债权人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林某承诺按期还款60万元但未履行,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还申请将小玉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幸,小玉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法院随后裁定,解除对小玉名下房屋的查封及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结婚前,我对林某的工作单位、生活经历、家庭父母等各方面情况完全不了解,到现在我也依然不清楚,我的个人情况也没有告诉过他……”后来,小玉才知道,她这个法律关系上的老公不仅甩下60万元债务让自己埋单,而且还是一名曾因盗窃电脑被判处刑罚的盗窃犯。
2014年9月,小玉决定不再苦等林某露面,一纸诉状交至崇明法院,认为自己是为了购房才跟林某结婚,两人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经法院传唤,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
所幸,小玉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法院随后裁定解除了对小玉名下房屋的查封及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且本身双方为了购房才结婚,两人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小玉和林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共同生活,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无任何往来,亦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小玉坚持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可予以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作假有风险,婚姻需谨慎。“假结婚”仅是就结婚动机而言,从法律上看就是“真结婚”,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中的一切义务,如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等。因此,“假结婚”存在法律风险,极有可能弄巧成拙,导致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