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不知道,男人也有生育权,生育权是怎样规定的呢?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力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看一下法律上是怎样保护男人的生育权呢?
案例简介:
李雷是家里的独生子,因小时候曾经出过车祸,脚留下了残疾。由于残疾程度不高,并没有影响李雷的生活和工作。
2007年,李雷与韩梅梅结婚。由于是家里的独生子,婚后李雷的父母就催促他们生孩子。于是,李雷跟韩梅梅商量想尽快要个孩子。李雷的要求遭到韩梅梅的拒绝,她说希望等工作稳定、条件好一些再要孩子。
随后几年里,韩梅梅目睹自己身边的同事、同学有了孩子以后过着辛苦而单调的生活,韩梅梅越来越羡慕那些“丁克”家庭,便暗自决定不再生育子女。
因此,每次李雷提起此事,韩梅梅都以各种拖辞拒绝。
2011年10月,韩梅梅意外怀孕了,激动的李雷每天忙前忙后地料理家务。然而,韩梅梅却未与李雷商量,于同年11月20日擅自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李雷知道后提出了严重的抗议。两人为此争执多日,却依然无果。无奈之下,心灰意冷的李雷便选择与妻子分居了。
在分居的日子里,李雷虽然很思念妻子,但是一想到妻子残酷无情地打掉了他们的孩子,他便由爱生恨。当李雷再次劝解妻子考虑生孩子之事无效后,他产生了离婚的想法。
但韩梅梅拒绝离婚,并声称女人不是生孩子的机器,还指责李雷思想太陈旧。
2012年3月,李雷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院,认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韩梅梅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要求法院判决与韩梅梅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请求损害赔偿的,不能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雷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准许二人离婚。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在结婚前双方可以就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进行交谈,以减少婚后发生矛盾的机率。同时,婚后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