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除了离婚和财产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了,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夫妻双方都希望孩子能与自己一方生活。那在离婚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应该归谁呢?
案例简介:
孙海、彩彩是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12年6月生育一女。
彩彩因双方感情不和曾于2013年起诉与孙海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孙海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彩彩离婚,孩子由孙海抚养,彩彩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孙海主张本人有固定工作,月收入4000多元,而且其所在村正在进行旧村改造,会给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彩彩当庭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与孙海离婚。但认为自己月工资900元,并有业务提成,且女儿自出生就一直跟随自己,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除女方有不易于抚养的原因外,哺乳期的子女应当由女方抚养。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双方均有条件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年龄幼小时应当随母生活。
现双方婚生女年仅1岁,年龄尚小,在双方当事人分居后,一直跟彩彩生活,且其母彩彩亦有固定收入,由彩彩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成长,法庭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彩彩。
北京资深离婚律师信金国:
在离婚纠纷中,如何举证证明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子女,哪些情况下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在法律最大限度范围内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并对抚养费的给付作出妥善处理,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孩子合法权益的保障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