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离婚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离婚率一直在攀升。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就是高效、快捷,只要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民政部门会马上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在现实生活当中,往往存在大量的离婚协议签订后,其中一方反悔了,这种情况下,可以生效吗?
案例简介:
王某与男子谢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一处房产,产权证书登记在谢某名下。2015年3月9日,两人经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离婚后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债务由女方偿还。
近期,该房屋抵押贷款现已清偿。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庭审中,谢某辩称,离婚协议中记载的“离婚后房屋归女方所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办理低保才这么写。不过,对于这样的说法,王某并不认可。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分析:
此案中,王某与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约定离婚后争议房产归女方即王某所有,并且贷款及债务均由王某承担。
虽然庭审中,谢某主张上述约定系为了“办理低保”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谢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认定该项约定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予以遵守。
据此,法院判决此案争议房产归王某所有。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