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由于老百姓临终计划意识的萌发、财产的迅速增值,订立遗嘱安排身后事的情况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遗嘱继承官司也呈逐年递增之势。
就有人原本以为手中留有母亲立下的遗嘱,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因为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部分欠缺,最终输了官司。
案例简介:
邹先生、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小影、小萍、小桂和小杰。
邹先生、张女士分别于1984年5月、2012年9月去世,留有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三路房屋一处,由小桂居住,目前该处房产市价约25万元。
二老还留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创业路房屋一处,由小杰居住,小影、小萍认为此处房产价值为50万元,小杰、小桂认为价值为45万元。
据了解,这两处房屋均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小影、小萍、小桂、小杰就继承一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小杰庭审中提供了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一份,见证内容为张女士立遗嘱将沈阳市铁西区创业路房屋留给小杰继承。
小杰庭审中又提供光盘一张,对以上证明事项予以佐证。
法院一审后,综合案情并根据庭审期间各方表态,判决张女士名下位于南十三路房屋归小影继承所有,小影一次性给付小萍、小桂、小杰房屋折价款各56957元;张女士名下位于创业路房屋由小影、小萍、小桂、小杰按份共有,各享有25%份额。
宣判后,小杰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创业路房屋应归其所有,要求改判。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除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第三,见证人见证过程必须完整,遗嘱人口述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过程,保证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
第四,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争议的见证遗嘱效力问题,因该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签名,只有立遗嘱人手印,且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只有两位见证人名章,此外,法院调查发现,该遗嘱不是现场一次性形成,存在打印和手写混合的情况,依据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上述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
据此,沈阳中院驳回了小杰的上诉请求。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办理遗嘱事项,从继承法上看,貌似十分简单,但稍不注意,将可能影响到遗嘱的法律效力,也将可能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巨大影响。
但无论如何,继承人之间应该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此为法律精神的要求,亦是人伦道德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