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若双方离婚了,那么卡债该由谁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已不是新鲜事,夫妻双方信用卡债务的界定问题一直是困惑人们的一个难题。
在信金国律师接待过的案子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件。
李雷与韩梅梅原是夫妻关系,2014年2月,李雷因房贷向甲方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分期通业务,并承诺在未还清该分期款项的情况下,不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甲方向李雷发放信用卡后,李雷透支7万元,但未按期偿还本息,且经甲方多次追索,李雷仍拒不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主张韩梅梅与李雷系夫妻关系,该透支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但李雷主张此卡债是自己所贷,贷的钱用于打游戏,韩梅梅并不知情。韩梅梅主张对于李雷贷款一事根本不清楚,且自己也未去签字,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家里平时的日常开支均是自己一人承担。2014年12月已与李雷离婚。
信金国律师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方诉李雷、韩梅梅所欠债务是否系李雷与韩梅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李雷虽是以还房贷为由借贷,但实际所负债务用于打游戏,并未用于偿还房贷,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被告韩梅梅主张对此债务毫不知情。
原告甲方未能提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所以原告甲方主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被告李雷的个人债务,应由李雷偿还该卡债。
法院判决:该债务,原告甲方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被告李雷与韩梅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韩梅梅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办理了近20年婚姻案件,对于夫妻一方所负信用卡卡债该由谁来承担,信金国律师整理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注意: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债,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夫妻承担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4、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5、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为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