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期法律快问快答—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房产?
Q1: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如何分割?
A1: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注意,这里讲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意味着离婚时一般不按出资多少来分割;如果购房时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另外,如果结婚不成,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Q2: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房产?
A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如果结婚不成,应当根据出资份额比例分割房产。
Q3: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A3: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Q4:我姑父1995年自建房屋一套;所有权为我姑父;2002年姑父招婿;表姐结婚;婚后12年;自建房屋被拆迁;政府安置3套住房;产权登记为表姐夫妇;现表姐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要求离婚;请问这三套房屋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吗?
A4:对于婚财产分割,一般来说,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
Q5: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房产问题,十年前我父亲将老房公证赠予我,三年前拆迁分了三套房(小产权房),拿房时是我和父亲一同签字的,现父亲迷上买保养品将积蓄用光,向我要结婚时给我的一万元钱,如果我不给就要卖房,我想问一下他有没有权利卖这房,此外我在结婚后将户口迁至老婆家,如果父亲现在反悔赠予合不合法,会不会因为我将户口迁走影响我的所有权?
A5:财产已赠予他人,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赠与一旦生效,所赠与的财产就成为了受赠人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