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极少数人挑战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尊严,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案例简介:
今年74岁的老人李某诉称,1996年丈夫伍某在世时,书写了分家文约,并在分家文约中对其家产作出分配,同时约定由长子负担李某的生老死葬。
而这份分家文约后来也成为其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凭据”。立下分家文约后不久,伍某去世,李某的衣食住行全由个人解决。
如今,李某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李某多次找到5名子女协商赡养问题,不料都寻找理由推卸。分家文约中约定长子对其进行赡养,但其长子却认为,分家文约不公平,在分家时,自己得到的财产分割少,其余子女也应该赡养母亲,拒绝老母在自己家住。
其余子女又以有分家文约约定长子赡养母亲为由拒绝赡养。无奈之下,李某含着眼泪一纸将5名子女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原告李某含辛茹苦将5名被告抚养成人,已尽抚养义务。
作为李某的子女,在母亲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收入时,5名子女依法应当赡养老人;
且不应以性别不同而确定赡养父母义务的差别,儿子与女儿应尽赡养义务均等;也不应以子女所分得的财产多少而区分所尽赡养义务的差别,财产分配不影响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子女不能以此为由少尽或者不尽赡养义务;
分家文约确定由长子负担李某的生老死葬,该文约对原告的赡养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确认。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作为赡养人,其义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