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是对婚姻最根本的背叛,更可恨的是,有的“小三”不仅理直气壮地破坏他人婚姻,甚至将原配视为眼中钉,到处诋毁原配!
小三之所以敢这么嚣张,一方面来源于自身道德感的缺失以及男人的偏爱,另一方面是因为被伤害的原配不知道拿起这3件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同居构成重婚罪的要坐牢 实行一夫一妻制必须禁止重婚。
《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因配偶出轨或有同居行为就说对方“重婚”,要求法院追究对方的重婚罪。
这种愤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以刑法角度来说,构成重婚罪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简单说,就是重婚者同时拥有两个结婚证或两段以上婚姻。 此外要注意重婚和同居的区别,二者区分的界限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成立事实婚姻的,可构成重婚罪。
认定丈夫与小三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通常考虑这几个方面:
1、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
2、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
3、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
4、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且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的。
综上所述,一旦将小三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认定为重婚罪,就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二、丈夫送给小三的财物可以要回
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一件典型的案例。 原告李女士和丈夫宋某登记结婚后,一起创办、经营公司。婚姻十余载,宋某终经不住诱惑,和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女士一直蒙在鼓里。 后来宋某将66万转给被告杨某,李女士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
根据本案,有几个法律问题要和大家讲一下。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的丈夫宋某背着妻子把66万送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此外,被告杨某接受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对价,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宋某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李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 用妻子的钱财在外养情人,这种事放在任何一个女人身上都是痛苦的、崩溃的,除了诉讼途径,我们也可以通过签署婚前或者婚内财产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原配能否向小三主张损害赔偿?
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以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对于原配向小三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极少有法院支持赔偿请求,其他多以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赔偿请求处理。 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有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规定,明确将“小三”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
但我要讲的这种观点恐怕更贴合民意。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是配偶权派生出来的具体的身份权,配偶双方以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小三明知对方是有配偶的人,却仍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等,违反了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这对被侵害配偶权的一方来说,造成了极大伤害,并直接引起家庭破裂的后果,其侵权损害事实明显存在,且有主观过错,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对原配进行赔偿。 此外,即便这种观点很难得到支持,我们还可以通过让婚姻中过错方少分财产、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方式达到“出气”的目的,需要法律帮助联系信金国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