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呢?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判决结论。
第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借贷。子女成家之初经济都比较拮据,一般都是需要父母帮助的,此类判决是将这种出资认定为一种临时性的资金出借,旨在让刚成家的子女有个稳定的住所,帮助子女度过经济上的难关。因而,父母的出资款不一定必然认定为赠与,应当认定为借贷,子女对此理应承担偿还义务,以免子女成家后,父母因出资过多陷入经济困难。当然,父母是否要行使自己的债权,要求子女偿还借款则另当别论。
第二,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赠与。法院的另一类判决则是将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其观点在于绝大数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为其购房出资是出于自愿的,其出发点在于改善子女的生活,是对子女成家之后的一种祝福,几乎不会想到以后再把这笔钱要回来,因此双方之间缺乏借贷的合意,将出资认定为赠与同样适宜。
为何小庞、小张之间分歧这么大?原来,在本案诉讼期间,小庞、小张二人正因感情不和,进行离婚诉讼,本案的诉讼结果势必会对小庞、小张的离婚财产分割产生影响。因而,法院会着重考虑如何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以解决这起婚姻家庭纠纷。
首先就是出资的定性问题,老庞夫妇是出资的所有权人,当这种出资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边界模糊时,应当由资金的所有权人作出最终定性,由老庞夫妇针对其主张进行举证,是正当合理的。在此情况下,老庞夫妇提供了出资汇款凭证,以证明他们主张的借贷关系,根据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老庞夫妇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其次,儿媳小张抗辩认为是赠与,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审理中,小张提供的最主要的证据为与小庞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登记人的名称,然而法院对聊天记录中关于赠与意思表示的部分不予认可,其次虽然房产登记在小庞和小张名下,但是老庞夫妇仅就购买房产的出资主张权利,而非针对房产所有权,所以无法证明老庞夫妇赠与了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