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简介:
2012年2月,罗某与谭某经人介绍结婚。
同年12月10日生育男孩小洁。
婚前,男方谭某在县城购买一套房产,但婚后于2012年7月才办理房产证,并登记在谭某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同时,女方认为男方婚前购买上述房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过8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谭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谭某婚前在县城购买一套房产,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因此应认定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罗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不成立。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婚姻法》修订的草案中,有专家提出过增加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最终并没有被新的《婚姻法》所采纳,所以婚前房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过8年就变为共同财产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