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能够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官在审判中认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才可以。
案例简介:
2015年,80后女白领丽丽(化名)将丈夫明明(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丽丽称她与明明于2012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明明就原形毕露,脾气非常暴躁。“明明不仅不关心我、照顾家庭,还经常因琐事对我进行拳打脚踢。”
丽丽说,2013年底,她怀孕了,初期明明曾经主动示好,称会改变自己,但是没过多久又恶习难改。2014年初,因为一件小事,明明对她大吼大叫,并对其进行殴打,她多次求饶但对方置之不理。
“因为长期闷闷不乐,加上身体调理不好,后来我流产了。我们双方开始冷战分居至今,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起诉要求离婚。”丽丽称。
对于丽丽要求离婚的诉求,明明坚决不同意,明明说自己对丽丽是有感情的,自己脾气是有些不好,但可以改正。
法院为此主持调解,希望丽丽能给王明一次机会。对此,丽丽并不认可,认为自己长期遭受家暴,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明明表示愿意和好,且作出一定改正,丽丽亦应给对方和好的机会。法院还认为,丽丽坚持要求离婚,称自己长期遭受家暴,但只有口述,没有证据。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丽丽的离婚诉讼请求。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一些执意离婚的人为了能够一次性离婚,往往以符合法定离婚理由要求离婚,其中家暴就成了一个经常性的理由。然而,家暴由于取证、保存证据等都存在一定难度,往往原告方只能自述,如果没有证据,难以被采纳,最后只能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