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上特别注重家庭关系的和睦和美德,因而在1980年的《婚姻法》上并未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会现象愈演愈烈,冲击着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因此现行《婚姻法》顺应了时代的需要,引进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为了避免家庭关系的紧张与矛盾,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泛滥,现行《婚姻法》在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上作了相应的限制,并没有将所有导致离婚的情况都列入其中。
案例简介:
韩梅梅和李雷是大学同班同学,于2005年结婚。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教育好女儿,韩梅梅将自己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都投入到了家庭中。
在妻子的大力支持下,李雷不仅完成了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并且在工作中也成绩斐然,担任了企业要职。
2006年12月,正当韩梅梅为这一切感到无比骄傲的时候,却在一次洗衣服时发现了丈夫与另一年轻女子的亲密合影。
伤心无比的她质问丈夫,丈夫给她写了“悔过书”,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与第三者来往。但后来韩梅梅发现丈夫并没悔过,仍借口工作忙经常夜不归宿。愤怒中的韩梅梅找到“第三者”,将其羞辱了一番。
李雷得知以后,回到家辱骂、殴打了韩梅梅,致韩梅梅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500元。
伤好后的韩梅梅多次去找李雷的领导,希望他们能制止李雷的行为,然而换来的却是双方更激烈的争吵和李雷更为恶劣的殴打。
2008年2月,在双方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李雷从家中搬走。几个月后,韩梅梅到李雷单位找其索要孩子的生活费时,才知道李雷已经辞职。
经多方打听,韩梅梅进一步得知丈夫不仅应聘了一家工资待遇更好的单位,还在外租了房子 ,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生活。
2008年11月,韩梅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坚决与李雷离婚,并要求李雷承担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经过:
庭审中,韩梅梅向法院递交了李雷的“悔过书”及自己被打伤后的照片及医院证明。李雷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理由如下:
①他并没有对韩梅梅实施家庭暴力,每次发生冲突都是双方互相的行为,他也曾多次被韩梅梅打伤;
②因为不愿意面对没完没了的夫妻争吵他才搬出去住的,这完全是被逼无奈,况且他一直是一个人独住,并没有和所谓的“第三者”同居。
信金国律师认为,原告韩梅梅是基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及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要求李雷给予损害赔偿的。
问题的焦点在于李雷是否构成了家庭暴力和婚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庭审中,李雷也承认了与韩梅梅有打斗的事实,且韩梅梅有被打后受伤的照片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而李雷并未向法庭出示自己所谓受伤的证据,因而李雷家庭暴力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
而其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属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而韩梅梅的这一诉请也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信金国律师的观点,对原告韩梅梅要求就家庭暴力行为和对方婚内与他人同居要求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律师评述:
本案中,当事人就婚姻的解除意见一致,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损害赔偿的问题。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四种: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家庭暴力与婚内与他人同居同属于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损害赔偿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