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最好是双方协商进行解决,但如果实在难以达成一致的,是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的,法院在进行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都会通知到场进行开庭审理,那么关于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的情形的内容,以下就跟着信金国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二、离婚诉讼原告不出庭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审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离婚诉讼中,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三、离婚案件原告只让代理人出庭可以吗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应属于相对性确定性法律规则,而不是绝对确定性法律规则。相对性确定性规则,是指对于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再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绝对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具体而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私利、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内容,没留有任何空白余地的规则。该条中的“仍应出庭”应理解为“应该出庭”,而不是“必须出庭”,从立法者使用的词汇看,其目的只是鼓励与提倡,并没有强制的意思。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如其本人未能出庭诉讼的,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法院应当允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是否出庭没有强制要求,所以即使原告不出庭也对案件的审理没有影响,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也能查清案件的事实。
以上就是信金国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的情形的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需要出庭参与,但是存在证据证明确实有困难难以到场出席的,或者已经宣告失踪、下落不明的,可以缺席进行审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信金国律师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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