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古代便有“父债子偿”的说法,意思就是,父亲在过世后,其在生前的债务应由儿女来承担。在现代社会也是如此,在一些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便找到他们的子女,要求偿还债务。
那么这种要求“父债子偿”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民法典》做出了相关规定:当父母对债权人欠债时,应当以父母的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子女没有代父母还债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父母无偿转移财产到子女名下的行为,并用该部分财产来清偿父母所欠的债务。可见父母所欠的债务是根据其留下的遗产来偿还,子女并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替父母偿还债务。可以理解为并不需要“父债子偿”。
那么继承人在继承的时候可以只继承财产而不继承债务么?
的确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可以的,《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继承发生时,如果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由法定继承人先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税款和债务超出了遗产中法定继承的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我们可以来看一个具体案件帮助理解:王某是李大爷的保姆,李大爷早年丧偶,子女也都在外工作,不能亲自照顾李大爷。由于王某对李大爷照顾有加,李大爷心生感激,在遗嘱上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赠予了王某。
在李大爷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发现父亲在生前还有债务未还清,便向法院提出要求王某在继承的同时也要一起承担债务。但是法院驳回了该请求,因为《民法典》规定了应由法定继承人也就是李大爷的两个儿子继承的财产来承担债务。两个儿子所继承的财产如果完全可以还清债务,那么王某就不需要用自己所继承的财产进行清偿。
可见,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是可以只继承财产而不继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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