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中,人们要想在自己百年之后处理好自己生前的财产,那么立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最适合不过的。在继承财产时,合法有效遗嘱的优先级也是最高的。但如果老人在去世后留下了多份遗嘱,到底哪一份才有效呢?
1、在留下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哪一份遗嘱才有效?
自然人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如果内容不同,那么首先应考虑这些遗嘱在形式、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其次要注意,在原来的《继承法》中,公证遗嘱 具有优先效力,但《民法典》颁布后,修改了效力规则,所有遗嘱形式的效力都是一样的。最后就是要考虑的则是遗嘱订立的时间。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在内容上存在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符合这些条件的遗嘱才有效。
(1)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在法律中,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下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他们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立遗嘱可能会引发更多的争端。
(2)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中很常见出现房产等事项,但如果所涉及房产是其与配偶共同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嘱中对其的处分是无效的。
(3)遗产中的涉及债务偿还的部分超过遗产总额,这部分遗嘱无效。遗嘱人在生前的债务应以自己留下的财产来偿还,如果债务超过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只需要支付所有遗产,多出的部分可以不用清偿。
(4)遗嘱中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假如剥夺了这部分人的继承权,那么肯定使这部分人生存更加困难,因此剥夺这部分人的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5)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有效部分。在一份遗嘱中可能有合法合理的部分也有无效部分,这种情况应当将其中有效部分按遗嘱处理,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
(6)立遗嘱时须有见证人在场。《民法典》规定了订立遗嘱时应有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在场,但有些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比如:聋哑人;2.继承人与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他们的债权人等。
遗嘱是一个人生命中最后的意愿和安排。它承载着个人的希望和责任,是对亲人和财产的关怀和保护。因此,无论财富多少,每个人都应该及早起草遗嘱。它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的一种关怀和保护。遗嘱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能够帮助我们在生命终点前,给予家人一个更好的未来,让我们的意愿得以实现,留下一份有意义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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