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韩梅梅与李雷是大学同学,在大学期间恋爱。
2005年,李雷在读期间突发精神疾病,同年被送入北京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接受治疗。出院后,医嘱按时服药,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李雷擅自停药。
2006年,李雷停药后病情明显加重,再次进入当地精神卫生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韩梅梅不顾双方家人反对,坚持要与李雷结婚生子。
毕业后,韩梅梅进入北京某医院工作。2010年,韩梅梅与李雷在北京登记结婚。期间,李雷一直服药治疗。
2012年,双方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李雷的父母来到北京照顾孩子。
这个期间,李雷的病情加重,就诊时医生告知,早期停药导致了病情的加重,目前只能依靠终身服药来维持现状,服药的副作用很难治愈。
2016年年初,夫妻多年累积的矛盾不断加重,双方争执不断。
2016年2月,李雷因病情加重,被公司开除。
2016年8月,韩梅梅要求分居,并带着孩子搬离现住所。
2016年9月,因协商离婚不成,韩梅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雷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李雷受到妻子提出离婚的刺激,病情加重,进入北京某医院接受治疗,其出院诊断显示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2017年4月,韩梅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由其抚养,李雷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17年5月,李雷及其父母找到信律师,请信律师委托案件。
2012年,韩梅梅与李雷购买了海淀区某处房产,首付款为70万元,其中30万元为李雷父母提供。目前,房产价值约为300万元。
李雷同意离婚,但要求韩梅梅偿还父母的借款,分割家庭存款和房产。此外,李雷因病失业,生活陷入困境,要求韩梅梅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韩梅梅则主张,李雷父母提供的30万元帮助系赠与,而非借款。此外,自己独自抚养孩子,精神和物质付出巨大,理应在财产分割上有所照顾。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不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让步。法院通过确定补偿款数额后,引导双方互相体谅理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办案经过:
在父母的陪同下,患有精神病的李雷到律所咨询,情绪激动地表达自己不愿意离婚的态度,并且认为韩梅梅抛弃了自己,精神病发与韩梅梅有着脱不了关系。
通过了解,信律师发现李雷与韩梅梅感情深厚,因此主动联系韩梅梅,希望韩梅梅再给彼此一次机会。但是韩梅梅离婚态度坚决,且今后需独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不肯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让步。
在法庭上,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抛出一系列房产出资的证据材料后,请求法院考虑李雷今后的生活困境,在财产分割上适当予以倾斜。
同时,信金国律师表示充分理解韩梅梅今后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希望韩梅梅看在双方曾经美好的感情回忆和孩子的面上,考虑李雷及其父母的难处。最终,双方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子女抚养做出了妥善的安排。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李雷与韩梅梅离婚,婚生女由韩梅梅自行抚养,李雷享有探视权;海淀房产归韩梅梅所有,贷款由韩梅梅偿还;韩梅梅补偿李雷160万。
律师评述:
李雷和韩梅梅曾经一同相伴,感情基础比较好。即使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及彼此的家人在协商财产分割问题时仍然互相尊重和体谅,但是离婚后双方均面临十分现实的困难,因此都希望在财产上能够争取到尽可能多的权益,最终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分歧。
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案件有三个法律点值得关注:其一是李雷因精神疾病陷入困境,是否能够获得经济帮助;其二是李雷父母提供的30万元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其三是韩梅梅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是否合理。
第一,李雷因精神疾病陷入困境,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时,李雷已经失业,一年多没有经济来源,韩梅梅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但是在本案中,韩梅梅独自抚养孩子,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来考虑,韩梅梅也属于受照顾的一方。综合来看,李雷和韩梅梅均无法在财产上获得过多倾斜和照顾。
第二,李雷父母提供的30万元资助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在本案中,李雷和韩梅梅并未向李雷父母出具借条,一般会被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虽然这笔资助是30万元,韩梅梅曾经归还过10万元,但亦不能据此认定为借款,双方对此争议较大。
第三,韩梅梅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明确的规定,以定期支付为原则,以一次性支付为例外。在本案中,李雷未来的就业能力堪忧,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能导致李雷今后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此,韩梅梅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