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首先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可以分割,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方是无权分割的。那么离婚后,若一方因公司或政府、国家褒奖而获得大笔奖金,夫妻另一方可以就这笔钱财再次进行分割吗?
案例简介: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1997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过着幸福甜蜜的日子。
其后从1999年开始王先生先后赴美国、亚洲、欧洲等许多国家做博士后、访问学者、教学科研,李女士为了照顾王先生的生活也一直伴随左右。
2007年,两人的女儿在新加坡降生,给长期平静的二人世界带来了新鲜气息,给两人平添了许多快乐。但是从2010年王先生开始回国找工作,两人感情出现了裂痕,最后竟走到了分裂的边缘。
2010年中,王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王先生在诉状中称,在长期国外生活中,两人之间因为性格、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经常发生矛盾争执,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两人已分居半年,感情已经破裂。李女士答辩称,他们之间感情基础深厚,不同意离婚。法院为促成二人和好,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以为经过这次诉讼风波,两人关系可能走向缓和,但是两人却出人意料的在诉讼结束后的次月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一段长达13年的婚姻画上了句号。
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抚养探视问题作了约定,并同时约定男方支付女方30万元补偿款,从此再无其他纠纷。看似已经尘埃落定的婚姻再无其他波澜,谁知又一场官司正在悄悄酝酿。
这一次却是因为一笔特殊的奖金。
原来王先生长期在海外从事科研工作,在业界也算小有名气。
2010年他回国后,在昌平区一家科学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作为一名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海归,王先生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评审、批准认定为“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同时被聘为“北京市特聘专家”。
与此同时,王先生也获得了北京市政府核发的人才奖金100万元。
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是在2010年8月份获得这一殊荣,那时两人尚未离婚,因此这100万元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是王先生却恶意隐瞒此事,直到两人离婚后她才知晓。
为此,她给王先生发邮件要求分割奖金,没想到却遭到王先生一口回绝。王先生认为,他虽然在2010年8月份就被评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但他拿到这笔奖金的时间却是当年11月份,那时两人离婚已经一个月了。
因此,这笔奖金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李女士无权分割。两人分歧严重,李女士经数次催要不见效果,遂把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奖金一半即50万元给李女士。
案件经过: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大倒苦水,称这几年两人关系恶化就是因为李女士对金钱的欲望比较强烈。
两人协议离婚时,他以孩子的名义要了30万,而且孩子的抚养费全是他一个人负担,高达6000元/月。
这笔奖金他并没有隐瞒,双方是知情的,否则她不可能有内部文件作为证据。但是8月份认定他为“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时他并不知情,直到11月份发放奖金时,他才知晓。
这笔钱是两人离婚以后获得的,属于他个人财产,李女士诉求无任何依据。
李女士对王先生的辩解很不以为然。她说,在十三年婚姻生活里,王先生忙于科研,她对他事业支持和生活照顾方面付出很大,回国后她的工作一直不好,王先生给予补偿也是应该的。
关于这笔奖金,基于评定时间是在婚内,由此发放的奖金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实际发放的时间在离婚后。
面对李女士这样的咄咄逼人,王先生本想顾着以前的夫妻情面可以协商解决此事,但面对此情景,王先生痛心又很无奈,遂线下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信律师,委托信律师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帮助自己解决出庭解决这个事情,可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信律师认为,王先生获得的这笔奖金不是对其过去工作的奖励,而是对其未来出色工作的提前褒奖,当然也与其过去在专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是分不开的。但这毕竟是附条件的奖励。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就本案来说,这笔奖金是北京市政府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安心在北京做贡献采取的奖励措施之一。只有履行完合同,创造一定的科研成果,奖金才确定最终归属,也就是说王先生至少在单位工作五年,被评定为达标才能最终确定获得奖金。因此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奖金归属还不确定,也就不具备分割条件,对于李女士的分割要求于法不合,应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述:
王先生举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其单位出具的证明称,他必须履行完其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再经过单位组织相应的国际专家考核科研成果,如果达标方能享受相应待遇,否则将退还个人奖励。
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五年,期满合格可再续聘。法庭对此证据予以采信。王先生获得的100万元奖金虽然在婚内,但是这笔奖金是否最终归属他是附加条件的,现在尚不确定此笔款项的归属,因此对于李女士分割的请求暂不具备条件,所以依法应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