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可以依法分割继承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那么对于宅基地究竟该如何分配呢?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呢?
案例简介:
刘先生与邓女士于201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因邓女士系农村纯女户(农村符合政策生育一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双方结婚时商定男方刘先生到女方家落户,后刘先生由非农户转为农村户口并落户到女方家所在的村组。
2015年村上进行新农村建设,按照村上制定的宅基地分配方案,邓女书申请到了一块宅基地。
在和刘先生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邓女士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当时刘先生不同意离婚,还是有感情的理由,没有判决成功,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6个月后邓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归刘先生抚养并由邓女士负担抚养费,对夫妻共同存款和债务平均享有和承担。
同时,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以政府核发的权利证书为据,刘先生要求邓女士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件经过:
刘先生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认为宅基地确实存在,而且已经做好了基础工程,由于夫妻发生矛盾,所以一直搁置没有继续做余下的工程,邻居家的房屋全部已经做好了,同时刘先生提供了一份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图,证实宅基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平均分割。
而邓女士却认为当时宅基地是登记着自己一个人的名字,而且刘先生已经得到了村上分配的征地补偿款,所以不同意宅基地进行分割。
然而刘先生不断的到邓女士家争吵,要求分割宅基地,闹的周围邻居都知道了,邓女士表示很无奈,周边的邻居也看不下去了,于是和邓女士介绍了信律师,邓女士和信律师电话简单的沟通了后约到了线下见面。
邓女士希望可以通过信律师的帮助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律师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应认定为邓女士的个人财产,而且刘先生在当时已经得到了村上分配的征地补偿款,所以刘先生要求分割宅基地的要求于法不合理,不应支持。
案件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调解,刘先生与邓女士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约定由邓女士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次性补偿刘先生3.5万元。
律师评述:
从现有证据来看,刘先生与邓女士共同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事实,但刘先生已经得到了村上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宅基地是因为邓女士是纯女户而得到的,与刘先生没有关系。二审主审法官调解时双方都认可已经做好了基础工程,不管是否办理了相关的权属证书,其家庭成员享有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期待利益或者现实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因此,该宅基地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与邓女书的父母、妹妹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刘先生要求享有部分权利合法,但要求平均分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刘先生表示他是上门女婿,虽然在女方家落户,但是离婚后留在当地生活已然不可能,所以可以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邓女士需给付宅基地市场价一半即至少7万元的补偿。
邓女生表示宅基地面积有限,不能分割一部分给刘先生盖房,同意给付一定的补偿,但因为经济条件有限不能满足刘先生的要求。最终经法院终审调解,邓女士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次性补偿刘先生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