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能够举证的证明一般有:
1、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居住证或登记的暂住信息,该证明为国家机关出具,证明力最强,法院一般都会认可,但暂住期限至起诉时应当满一年,但不是所有的外来人口都会主动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以有的查询不到;
2、居住地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力较强,法院一般都认可,但大部分社区出于自身的防范考虑,只给本人出具居住证明,所以,要开具对方的居住证明较难;
3、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单位出具,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法院一般也予认可,但很多物业公司拒绝出具此证明;
4、所有权人为被告的房产证,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认为买了房子并不代表一定在此房子居住;
5、缴纳社保的证明,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方在本地居住;
6、租房证明,一方面很难取得,另一方面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7、工作单位证明,一方面取得较困难,毕竟工作单位会保护自己的员工,另一方面单位是否能证明该员工居住在哪里有待商榷;
8、原告方居住证明,此证明的逻辑在于,原被告是夫妻自然是在一起生活,但法院一般不认可,认为存在对方离家出走等无法确定的情况。
以上4、5、7或5、6、7联合起来是否可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有待实践的检验,但确确实实存在不同法院对被告居住地证据的认定不一样的情况,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耐心地与立案庭法官沟通,说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争取得到法官的认同并受理案件,如果立案庭仍不接受,可至被告方户籍地起诉,但应向当事人说明清楚,未来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地并提出管辖异议的话,案件有可能被移送回被告方经常居住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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