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因出家修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妻子所有,后因身体原因男方不能继续修行而还俗。
案例简介:
2012年2月21日,冯某和妻子万某离婚。
离婚的原因是双方因要出家修行,需先剃度后受戒,但按照佛教协会规定,受戒人员必须是单身或者离异人员,当时双方受戒心切,又不能作假,没有办法只好登记离婚,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将双方的存款22万元平分,两套房屋归万某所有。
2013年下半年,在修行的过程中,冯某出现心绞痛等症状,经诊断为严重的冠心病和高血压,无法继续修行,只好回到家。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妻子所有。冯某称,为了今后生活方便,他与妻子经过协商,“妻子同意其中一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我,但却一直没有履行手续”。
妻子万某辩称,离婚协议书的第二条财产处理当中明确约定,两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就涉案房屋已经在离婚协议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签署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只有在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