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夫妻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予以分割。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实际交付至办理产权证需要一段时间,那么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
韩梅梅与李雷于2015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并生育有一女。
婚后,双方在李雷原有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另行加盖了三层房屋,并以韩梅梅的名义购买了一处商铺,两处房产均未办理和取得产权证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雷和韩梅梅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子女抚养问题发生分歧和争吵。
2017年1月,李雷和韩梅梅又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造成韩梅梅受二级轻伤。韩梅梅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李雷和韩梅梅夫妻关系,依法分割包括双方共同加盖的楼房和购买的商铺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婚生女由韩梅梅抚养。
诉讼中,李雷同意离婚、并同意分割以原告名义购买的商铺,对于双方共同加盖的楼房,则不同意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李雷和韩梅梅离婚,并判决婚生女由韩梅梅抚养、李雷承担抚养费。
但是对于提出的分割房产的请求,法院则以两处房产均未办理产权证为由未予分割,驳回了韩梅梅的请求。
韩梅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两处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为了表明自己愿意公平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诚意,提交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商铺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共同加盖的楼房因无权属证明并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故不应分割;对于以韩梅梅名义购买的商铺,能够证明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另行起诉进行分割。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就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居住、使用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定的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