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雷与韩梅梅双方于2002年因工作相识、相恋,2004年登记结婚。
韩梅梅声称李雷在婚后曾多次出轨,但是没能留下证据。李雷还有家庭暴力,有录像可以作为证据。在婚姻期间,韩梅梅曾经多次怀孕,但均以流产、引产告终,双方未育有子女。
2009年,李雷选择购房,全额支付32万余元房款,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李雷与韩梅梅双方名下,于2012年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2013年,韩梅梅也买了一套房,支付37万余元房款,该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尚未办理下来。
韩梅梅为购买房产,韩梅梅曾向亲人借款20万元,韩梅梅愿自行承担;为购买房产,李雷曾向其母借款36.1万元,其借条为李雷单方出具,韩梅梅不认可。
2013年4月,李雷与韩梅梅签署协议,对双方婚后取得的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
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均已支付完全部房款;上述两套房屋所有权归韩梅梅所有;如双方离婚,因购买张家口市房产而欠韩梅梅家人的20万元,由韩梅梅承担;如双方离婚,韩梅梅支付李雷5万元;如双方离婚,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李雷应配合韩梅梅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李雷不配合,每逾一日须向韩梅梅支付违约金200元;如双方离婚,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过户手续费由李雷承担。2014年3月,李雷出具声明,认可双方的协议系其真实有效平等自愿的行为。
2014年4月,韩梅梅起诉离婚,2014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2015年4月,韩梅梅找到信律师,要求信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代理人;2015年7月,该案一审判决结案。
办案经过:
韩梅梅来咨询时,带来了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并向我们讲述了协议签署背后的故事。
原来,李雷多次出轨,且对韩梅梅实施家庭暴力,韩梅梅在婆婆的劝说下忍让多年,要求男方签下这份协议,作为今后婚姻生活的保障。
如今,双方的婚姻已经彻底破碎,韩梅梅希望尽快脱离苦海,并按协议内容获得相应的财产。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了解全部案情后,对韩梅梅的遭遇感到十分痛心。同时,通过分析全案的法律关系以及关键争议点,办案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确保协议的效力,因此全面分析李雷一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并一一制定了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双方离婚;两套房产均归韩梅梅所有,李雷应协助韩梅梅完成房屋登记、过户手续;韩梅梅名下债务20万元由其自行承担;因双方存在争议,李雷名下债务可另行主张。
律师评述: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署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韩梅梅所有,但是这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还需要充分论证。
一般来说,因同时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内财产协议很难被法院认定有效。作为韩梅梅的代理人,我们从以下三点着力,最终促使法院认可了协议的效力。
第一点,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李雷表示该协议是在其醉酒状态下签署的,后期的真实性声明亦是被迫为之。
我方一方面认为李雷自称醉酒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另一方面,即使是韩梅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李雷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李雷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是李雷并未行使撤销权,反而在2014年3月出具声明认可协议效力,因此李雷已丧失撤销权。
第二点,该协议是否为离婚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达成的一致性意见,只涉及双方的财产关系,并不涉及人身关系;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是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
显然,这份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协议。
第三点,房产未过户是否影响协议效力。
房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就需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方能最终获得物权。
但是,《婚姻法》是特殊法,在婚姻案件中应优先适用。
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享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属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因此,房产虽未过户至韩梅梅名下,但韩梅梅已经是房产所有人,李雷亦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