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北京密云的韩先生因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张女士,二人因相同的遭遇而相见恨晚,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便结为了夫妻。原以为生活能一直甜蜜下去,可终究是敌不过婚后的一地鸡毛蒜皮。在数不清的琐事里,两个人经常陷入争吵。为了平息争吵,韩先生想出了一个“好主意”。
钱总是能解决大多数问题的。因此,在一次争吵过后,韩先生给了张女士50万元现金,以此平息她的怒火。此后,韩先生又先后两次通过现金给付和银行转账的给了张女士136万元,备注为“借款”。可惜,经过短暂的和好之后,两个人再次陷入了争吵,张女士在202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此,韩先生向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这186万。
同时,韩先生说在他们婚后,曾口头约定婚前和婚后个人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因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院没有支持韩先生的诉讼请求,换句话说,韩先生“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了。
看到这儿您可能会疑惑,既然两个人曾约定过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韩先生在给钱时又已经备注了是借款,那为什么他还是要不回自己的“借款”呢?下面,家问律师将来解答您的疑惑。
首先,夫妻对于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在本案中,韩先生只是说两个人曾经有过口头约定,但对于这个约定,他拿不出书面证明,因此,法院是不会认可这个约定的法律效力的。换句话说,在拿不出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还是会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由夫妻共有的。
其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在本案中,由于张女士下落不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法院没办法查明韩先生给出去的钱究竟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共同财产。如果他给出去的钱是韩先生婚后所得的钱,就属于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共同所有,那当然不存在借和还的问题。
夫妻对于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如果得当的话,确实能避免很多纠纷。在此,家问律师提醒您,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这个约定要尽量约定明确、详细,避免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如果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有效,那么对于婚后的转账或者现金的给付,一定要写明是借款,留好证据,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您正深陷婚姻泥淖,可以下方留言或者私信家问律师,我们为您提供帮助。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法官会通常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然后再根据调解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每个离婚案件都需要先进行调解呢?调解协议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呢?下面我们请信金国律师给我们介绍下。 一、调解协议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民诉法规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