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期法律快问快答-土地房屋权证的办证依据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Q1: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A1: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概括为:(1)符合城市规划;(2)房屋已竣工;(3)购房(安置)手续合法、完事齐全。
Q2:房屋拆迁补偿时,如原产权人已去世,该房屋的产权如何登记?
A2: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Q3:新建商品房是否要在办理初始登记以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A3: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以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在审核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后,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等产权转移,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凭房屋权属证书办理。
Q4;土地房屋权证的办证依据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A4: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具体要求,进行受理登记、审核、确权发证。
Q5:拆迁安置房因原业主死亡,暂未办理继承,能否按原业主名下登记产权证?
A5: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输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据具结保证书后,根据规定,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