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可是个大问题,总是有人在离婚时打歪主意,想私自转移共有财产据为己有,为了对方在离婚时能少分财产,我就遇见过这样的案子。
李雷与韩梅梅是青梅竹马的一对恋人,二人在大学校园相识,多年相恋最终步入了婚姻。婚后,二人为改善生活,毅然决然辞去稳定工作,决定自己创业,二人经过考虑后打算从事经营传媒公司。
经过二人的辛苦打拼、苦心经营,公司生意日渐红火,夫妻二人也迅速积累了不少财富。但是近几年,双方在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分歧,李雷认为公司现在发展迅速可以先稳定几年在谋发展,可韩梅梅却想要继续扩大经营规模。随之而来的矛盾日益积累。同时,工作的压力也导致双方在家庭生活上面也缺少沟通,使得夫妻二人感情淡化,经常发生争执。
李雷与韩梅梅曾多次协商离婚,但因财产分割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雷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韩梅梅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韩梅梅因不满财产平分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考虑,法院只得驳回了李雷的诉讼请求。婚姻关系是维持住了,但韩梅梅却并没有作出维系自己婚姻的积极措施。这个时候,韩梅梅就开始打起了坏主意。
原来夫妻二人的公司主要由韩梅梅经营管理。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结束后,韩梅梅私下转移了50万财产到自己朋友的账户上,想偷偷转移财产,据为己有。
李雷发现韩梅梅转移财产的行为时,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判决刚刚生效不到三个月,李雷无法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于是李雷匆匆忙忙的开始找律师,希望帮助自己夺回应有的财产,李雷在朋友介绍下找到了信律师。他想以妻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韩梅梅,在婚内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希望信律师可以帮忙代理此案。
信律师了解详情后,和李雷解释了婚姻法对于婚内分割财产的主要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旨在绕过婚姻关系问题直接解决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以保护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权益,是对于一方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有效的救济方式。该条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是《物权法》对共有财产及《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基于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人在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
综上所诉,就是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的,但需要有前置条件,也就是所谓的重大理由。
并明确的告诉了李雷,韩梅梅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因此,李雷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案最难的点是,如何取证。经过信律师多方取证,收集了充分的语据,证明韩梅梅确实存在恶心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最终,李雷和韩梅梅在婚内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因韩梅梅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李雷分得了60%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