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当中,男女双方对簿公堂,依法为自己争取财产利益,倒无可厚非。但如果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案例简介:
原告徐某诉称,其经人介绍与罗某结婚,婚后生下女儿小徐。
结婚两年后,罗某开始怀疑徐某有第三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期间,徐某对罗某亦时有家暴发生。2014年10月,夫妻两人开始分居,女儿跟随罗某一起生活。罗某以丈夫已有外遇,夫妻感情难以继续维持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徐某认为,他与罗某的争吵仅为了一些生活琐事,自己并没有出轨,只是妻子疑心过重,家暴一说更是子虚乌有,不同意离婚。
在诉讼离婚期间,罗某发现徐某擅自把本应属于夫妻财产的理财账户内数额较大的现金支取,且支取款项的时间点为离婚诉讼期前后。
庭审中,徐某辩称,支取该款项是为了还清之前装修房屋所借他人的债务。在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说的事实后,徐某又辩称该款项是用于其日常生活开支。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该案起诉前后较为集中的时间段内在其名下账户共计提取了16万元的款项,对此其先后作出过不同解释,但均无法提供有关证据。
其次,其购买的房子早在2012年期间便已装修完成并已入住,即使徐某曾经为此借款,在此后数年期间也有充足机会进行偿还,不至于在准备离婚期间才匆忙还款。
至于徐某所提及日常开支导致上述支出款项消耗殆尽的主张,徐某本身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日常开支在客观上不属于大额支出,更不可能集中在诉讼前后发生。故法院在准予徐某、罗某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徐某只占四成份额。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婚后所得的财产,除另有规定的外,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缘尽人散时,也应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
这不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道德准则。如果为了一己私利而试图侵占另一方应得财产,不仅会“竹篮打水”,甚至会“反蚀一把米”,得不偿失。